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按照该条规定,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注: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432页。)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规定时,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够提起”,可以准用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程序。作为民众诉讼的典型事例,有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和《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日本一般将机关诉讼和民众诉讼合称客观诉讼。上文提及,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选举人身份提起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团机关违法行为的诉讼。但传统理论并不认同公民个人可就其在公害事件中所受损害提起行政诉讼。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法是纯粹从公益性角度出发制定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非具体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私人利益;从控制结果看,公民由公益所得的间接利益不是法的利益,而是法的利益的“反射利益”。公民对其反射利益受到的侵害是不具有行政诉讼资格的。但随社会公益侵害日趋恶化及行政权力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不力,日本不得不就原告资格问题作出让步。“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说”基本成为学界通说,“值得保护的利益说”亦被一部分人接受。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所称的“法律上利益者”,实指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而下级法院则进一步发展出“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大大扩充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以环境诉讼为例,实践中出现了承认居民就环境利益受损害而对有关行政许可行为提起撤消之诉的原告资格的倾向。(注: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