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应该怎么处理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取消委托。《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据此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首先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关系重大,委托人的指示往往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有明确的指示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不明确或者仅仅是指导性的指示,在发生疑问时,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如果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具体的指示,受托人也不得以指示不明为由怠于办理委托事务,而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一般的交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办理委托事务。虽然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才能按照变更后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委托事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过,如果情况非常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的,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地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就是执行委托事务所必需的,不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当然,受托人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后,如果能够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地报告给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于此情形,受托人是否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行为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是顺利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故无必要再让受托人承担违反受托义务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其损失系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所致,故应由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接受委托合同后,受托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