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但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匿名的举报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1)没有具体事实的,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置理。

(2)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令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3)反映重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