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认定感情破裂情况有:

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8、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