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表现在债务人不仅实施了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而且此种履行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权益,因此,加害给付为附带损害。即加害给付乃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既可以以合同之债提起请求,也可以以侵权之债提起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但是一旦选择就不可更改。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