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