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刑讯逼供3,在我国是一个(在法律上)久禁(在司法中)不止,而且甚为普遍的现象4,它有悖于诉讼文明和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随着“法治”话语在我国刑事诉讼“场域”的不断展开,刑讯逼供已经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5.因此,如何“严禁刑讯逼供”,在我国理论界就成了一个炙手可热和极为紧迫的话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恰切对策,应当建基于对刑讯逼供现象产生原因的正确把握。在我们看来,已有的相关讨论正是在这一点上存在着一些不足。有的学者从内在原因来看,认为就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而言,主要是由于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所致。有的学者从外在原因分析,认为缺乏制度制约(比如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是致使刑讯逼供较为普遍的关键因素。我们认为,这只是事情的表象,其实在反对刑讯逼供话语的浮光掠影下面,更有对刑讯逼供的某种容许和认受、国家权力运作策略等深层因素在支持着执法者个人的“自我意识”和“暗中”给制度创制设置障碍,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因为,如果我们否认这种事实,就难以解释这样的现象:为什么有的优秀干警也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为什么“某些”领导对刑讯逼供者非但不处罚,反而包庇放任,为调查刑讯逼供设置重重障碍,甚至是为破了案的刑讯逼供者立功、颁奖6?为什么群众在抓住小偷(按照现代法言所说这还只是犯罪嫌疑人)时常常会将其痛打一顿而后快?为什么进一步设置控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是如此艰难?即使是有学者认识到了这些因素如对刑讯逼供的认受的存在,常常也是以“人道”、“理性”的眼光打量,简单地将其视为“观念落后”,是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所致。这种“扣帽子”式的定见同样遮蔽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如对刑讯逼供的认受可能并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传统文化的遗害7,而主要是人们对现实情景(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犯罪率较高等)所作的一种经验性选择,比如“严打”活动的反复进行就说明了社会现实情景是影响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一种关键性因素。在我们看来,不管是哪一种探讨问题的路向,既有的分析几乎都是把遏制刑讯逼供当成一个应然的命题,没有充分考虑到其现实可能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勾销了问题的复杂性。从总体上看,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遭遇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在传统社会是合法(律)的,在现代社会则是非法的。为此,我们将以韦伯的类型学为分析工具,从社会的广阔背景来追究促使刑讯逼供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发生命运变化的原因和动力机制8,进而探寻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