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每天都在上演,相信正常人都是不愿意进法院打官司的,但不正常的是存在这样一群人明明不存在纠纷却偏偏要虚假诉讼。为什么会出现虚假诉讼?这和虚假诉讼背后的利益划分脱不了干系,但虚假诉讼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究竟要承担什么责任?下面小编结合案件为您介绍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案件: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前夫吕某对财产分割结果不满,竟伙同朋友孙某和赵某捏造出近26万元的“债务”状告自己,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尽管机关算尽,但吕某等人的非法行径最终难逃法眼。近日,经吉林省临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分别判处孙某、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0月,吕某和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谁知,2015年3月,离婚多年的两个人突然被告上法庭。原告是吕某的朋友赵某和孙某,二人向法院出具了吕某分别与他们签订的劳务协议,以及拖欠劳务费的欠条,并以此为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与刘某共同偿还。面对“从天而降”的官司,吕某坦然承认,称欠条的确是他出具的,拖欠劳务费也是事实。刘某则一头雾水,坚持说对此事毫不知情,认为两张欠条绝对是假的。由于这笔债务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认定为属实,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为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刘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查,2015年初,吕某因不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与刘某协商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心怀不满,便与朋友赵某、孙某串通,与二人虚构了拖欠劳务费的证据。接着,吕某又指使赵某、孙某起草民事诉状,以他和刘某拖欠赵某劳务费9.2万元、拖欠孙某劳务费16.7万元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胜诉后分得更多财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诈骗罪将吕某、赵某和孙某移送至临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此案中吕某、赵某和孙某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出虚假的民事诉讼,3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而非诈骗罪。后经该院依法起诉,法院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对3人作出上述判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