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注意事项:

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学以一年为期。

1、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

2、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情况,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3、如因病休学,学生需将材料交至校卫生科,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

4、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5、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6、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处务会讨;

7、具体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