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购物凭证的不可以退货,但是可以要求维修或者更换,商家拒绝或起纠纷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