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一直没有规定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及扣除标准。大体上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仍然参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业务招待费不列入开办费的范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不列入开办费的范畴。另一种方式是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对开办费内容的规定处理。对企业筹建期发生的除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资产成本的支出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按开办费核算,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究竟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哪些内容应列入开办费核算,哪些内容不应列入开办费核算,以及税前扣除标准如何?上面的两种处理方式哪种做法比较合理呢?笔者认为,首先,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看,企业税前允许扣除费用的依据,应当是建立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的。企业筹建期是企业存在的特殊时期,这时期企业只有投入,而没有收入,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上述费用又属于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因此,特殊时期发生的费用,应有别于正常时期,税收上应当给予特殊的处理方法,这样才能体现出税法的合理性和人文性,以便给企业以后的经营发展提供支持。其次,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作废,不应再使用原规定处理现在的税收事宜。由此看来,上面的第一种处理方式显然有些不太合适。第二种处理方式比较合理,企业认可。但参照的政策依据不妥。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并不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只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的一种资料。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当出台政策明确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及扣除标准,以便征纳双方消除对这项业务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