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刑事案件,可由案发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

法律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缉耽光甘叱仿癸湿含溅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两种形式: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使用者的利益。

扩展资料:

在刑事案件中,与计算机有关的罪名存在多个,无论是提供破坏或控制、侵入系统和获取数据的程序、工具还是具体实施破坏或者控制、侵入行为的行为人均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提供(行业中称为“作者”)和使用程序、工具的人“天然”的构成犯罪。

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相关的控制和获取等行为相关的技术本质上是“中性”行为,并不能简单的直接认定该类技术就包含在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所要严厉打击的范围。

如果行为人在提供和使用“中性”技术的时候,缺乏实施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使开发和编写了相应的具有控制、修改、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也不属于计算机刑事案件的打击范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