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实施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和一般的财产案件的犯罪分子,是没收财产的主要对象。没收财产由原判法院执行,财产地与原判法院地不一致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