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可以继承吗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死者生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综上所述,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