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区别主要是商业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
一、商住用地是指国有土地出让的时候,因为规划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划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二、商服用地的范围:
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