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复议申请期限最低为六十日。这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权力产生积极作用,但申请复议期限过长,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带来弊端。某业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某河上游掏金,严重影响该河下游两岸百姓生产生活用水,百姓遂集体向县政府部门反映,县政府经审查该行政部门发证违法,责令该部门撤销,该部门遂作出了撤销其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该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才能申请法院执行。也就是说非得等该行政部门的处罚经过60天的复议期,该业主不申请复议再经过15天业主不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该行政机关的申请。如果业主又申请复议,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执行的时间会更长些。在这漫长的日子里,老百姓的日子怎么过呢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这给实际的操作带不便。在实际中还有许多现实涉及多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复议期限的问题,导致行政部门和法院都无法从速解决,使百姓饱受煎熬,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应增加一条特别条款: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合法必须从速执行的,可以裁定在复议期限内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