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12年3月份,郭某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郭某说,提高注册资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相信公司实力,吸引投资。2011年12月,郭某成立深圳士臣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的发起人是郭某、王某、冯某等人,但其他人在注册时仅是挂名,且郭某根本没有那么多钱来申请注册公司。他给王某拿了50万元好处费,王某替其注册了公司,公司既没有办公地点,也无相关经费,只是一个空壳公司。郭某成立这个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向社会吸收存款。郭某成立上述公司后,没有开过董事会,没有账目,没有会计、出纳,都是由他一个人负责。当然,公司的股东、董事也都是挂名。2011年12月9日,郭某如法炮制,在金州新区成立了士臣公司金州分公司;2012年3月7日,成立士臣重庆分公司。郭某成立的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但他仍招收了大量业务员到人较多的地方发放传单,并通过组织免费聚餐等方式吸引大量人员听课。他先后以投资二氧化硅山、养殖波尔山羊等项目为由,通过给予高额利息的方式吸引老百姓投资。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公司”共与100余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收取集资款400余万元,案发前仅返还被害人利息40余万元。【法律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没有任何经营实体的情况下,虚构具有矿山、林地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公众集资,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郭某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什么是非法集资罪《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