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办法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2、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3、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