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犯取钱,属于诈骗案中的从犯。

至于如何处罚,还要看涉案金额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由法官裁定处罚。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事先有过商量的,当然不是对诈骗犯罪有明确的合意,是对到时候如何第一时间取钱,如何分成这类事项的商量。这类商量,虽然只对取钱具体业务进行了商量,没有明确是诈骗犯罪所得,我们要从审查商量的内容来证实取钱者主观上的认识到了一种什么程度,比如由取钱者提供了来源不明的银行卡,取钱者对钱进行再次分流到其他卡,被要求最快的速度第一时间取款,取款后的交付情况,事后高报酬约定等等,这类事项会在诈骗犯罪实施之前,诈骗分子和取钱者会作出技术性的商量约定,这些细节足以推定出取钱者对将来钱款来源的犯罪所得属性有概括的认识,在此种情况下仍然积极提供帮助,即便不明确是诈骗犯罪实施所得,双方对犯罪活动的配合达成了一种默契。完全可以认定共同的诈骗犯罪。

(2)诈骗分子在诈骗得逞钱已经打入他所控制的银行卡内,再联系取钱者要求帮忙取钱的,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因为当资金被骗入犯罪分子卡内之后,我们认为诈骗犯罪已经既遂,钱取不取出来,关系不大。所以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推定取钱者是否高度知道钱是来路不正的,如果能推定,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如果不能推定,则不能认定犯罪。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