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第三,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四,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第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第六,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按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