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存在下列情况的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