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以及讯问人员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属于强势力量,他们不但掌握着整个讯问过程的主导权,而且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着发言权。对于侦查机关而言,讯问的主导权是必须的,这是保证侦查效率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侦查实践中,侦查的成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2001年的10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60号令),随后全国各级机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执法质量的考评工作。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执法监督的措施,对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安机关的执法现状,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相对僵硬的考核标准一旦与领导的政绩、民警的绩效以及单位的评优奖励等切身利益密切挂钩,就可能形成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即为了达到外在的目标而忽视内在的执法过程。更有一些地方机械理解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给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治安拘留指标、破案指标,不能完成指标就会影响警察个人的福利待遇。公安部更是在2004年6月1日公开提出“命案必破”目标。[13]这种目标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在规定的短时间内,侦查人员必须对案件的任何线索了如指掌,对任何证据都能探囊取物,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实际上否定了那些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破获甚至根本无法破获的案件,过高估计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也挤占了其他案件分配的侦查资源。由于种种现实条件限制,这种僵化的执法目标不一定成为侦查人员的动力,反而有可能成为不能承受的巨大压力。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会对制度下的人产生不同的激励效应。过于强调侦查成效的制度设计,可能会在短期内对提高侦查人员的士气有所助益,但是长期来看却可能有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在现有侦查条件下,对破案率寄予过高的期望,可能会促使侦查人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造成违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1992)中也明确承认:“干警侦查、审讯能力不高,办法少,加上案件多、任务重、心情急躁,为尽快弄清案情,往往求助于刑讯逼供。”其次,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程序,将在整个侦查机关内部造成程序虚无主义。再次,过于强调破案成效并以此作为奖惩依据,将使得各地侦查机关盲目攀比,浮夸成风。公安部在2002年1月的全国公安厅局纪委书记会议上指出,今后省级公安机关一年内发生两件刑讯逼供,或两件滥用枪枝警械致人死亡案件,或各发生一件致人死亡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必须到公安部检讨和接受检查。[14]这种措施表面上看是决心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过于严苛的连带责任可能反而导致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掩盖和隐瞒。试想,当刑讯逼供的披露将影响到上位者自己的“顶戴”之时,几人有如此“自毁长城”的道德勇气?要讯问人员通过自律,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可能有悖于“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