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

手机短信应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指的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