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显示,在这期间,一名骑助力车的男子出现在ATM服务区门外,该男子在门外徘徊观察了五六分钟后,蹑手蹑脚进入屋内,来到吕女士身后,突然用一只手臂勒住吕女士的脖颈,同时另一只手抓住吕女士握钱的手。受惊吓的吕女士大声呼喊并极力挣脱,但仍被蒙面男子死死控制住。就在此危急时刻,银行ATM机前端突然喊话,“我是丹东监控中心,立即停止抢劫,我们已报警。”蒙面男子顿时惊慌失措起来,放开手臂,将吕女士手中的700元钱夺下后,仓皇夺门而逃,放弃门口停放的助力车,消失在附近的胡同里。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日晚上,某银行丹东分行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正在自助银行大屏前巡查,当发现这一紧急情况后,值班员立即打开IP语音对讲向前端紧急喊话,吓跑了劫匪。26日下午4点20分,专案组便衣民警在凤城市内一家网吧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庞某的行踪。当增援民警赶到实施抓捕时,庞某正聚精会神地打着网络游戏。经专案组民警审讯,犯罪嫌疑人庞某,26岁,家住吉林省,2012年曾因抢夺他人财物被大连警方查处。其对抢劫一事供认不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