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冲突解决方式遵守服务期的约定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约定的服务期,应推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员工须遵守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弃权。不论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的看法,都认同这样一点:服务期是有约束力的,员工不得违反。如果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与服务期限存在冲突的话,需要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因为服务期更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