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持中方合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2、外商独资企业:需持所在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3、企业分支机构用章:需持企业单位介绍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样一式两份。
4、公安机关经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由指定刻字厂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予以补办的事项及要求。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