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由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一、债务重组的的方式主要包括: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3、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5、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6、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三、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4的规定处理。四、有关披露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应付金额;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4、或有应收金额;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相关法条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