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