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轻伤鉴定标准包括: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等等。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