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5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规定向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单(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