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