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子女也有权另外再索要刘先生:我与李某2005年8月结婚,第二年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8年5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儿子由我独立抚养,我前妻无需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10年5月,由于我失业,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要求前妻支付部分儿子抚养费,但她一直不同意,请问我能否以儿子的名义起诉我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呢?律师解答:可以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你们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你们的儿子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应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