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他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对提请批捕的非法拘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犯罪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明发生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解救被害人的相关证据等。
3、证明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系非法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禁地解救出被害人的证据;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
5、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被害人因非法拘禁在身体、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