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证明是亲生的就不能继承吗?儿子刘某突发疾病刚去世,刘先生和老伴还沉浸在悲痛中,不料此时家里却来了一名素不相识的马女士,带着自称与刘某的非婚生女前来索要遗产。被拒后,“孙女”小华将二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因无法确认血缘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马女士称,2007年6月,她与刘某生下女儿小华后,一直由她一人抚养,两人并未结婚。刘某于2010年6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30万元存款。由于刘某父母一直不认可她们母女,不同意分割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的遗产。而刘先生夫妇认为,刘某去世前一直未婚,也从未提及小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小华就是刘某的孩子,因此不同意其诉请。庭审中,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小华的出生医学证明,欲证明小华是刘某的亲生女。后经法院调查,小华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医院同一编号下存档登记的新生儿姓名、生父名字不一致。随后,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刘先生和王女士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华是刘某的亲生女。由于刘某已经去世,鉴定采样只能隔代取样,亲子鉴定存在一定风险;同时,由于亲子鉴定的进行,关系到伦理、道德、声誉等重大问题,在小华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小华与刘某存在血缘关系可能性的前提下,且被告方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最终未予批准。在无法确定小华与刘某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小华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华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有权利继承遗产,但就本案而言,由于马女士在小华出生前与刘某并无夫妻关系,因此小华是否能够依法继承刘某的遗产,首先需要小华证明刘某系自己的亲生父亲,才能主张相关继承权益。而根据目前小华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小华与刘某系父女关系。对于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