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1、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2、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须有立遗嘱能力。

4、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6、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7、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