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吉林省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没有出台,根据其他省份调整情况进行推算,陪产假可能增加到15天。目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对晚婚、晚育者给与男方七天陪产假。

原《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婚、晚育者给与男性7天的陪产假。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