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扩展资料:

《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在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证件使用功能恢复。

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管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对应享受更好公共服务待遇。积分制度由《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按需申请参加。

《浙江省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将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或技术等级、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遵纪守法、表彰奖励等内容。当然,滨江可根据本地实际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根据积分分值可享受更好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