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

4.盗窃物和遗失物。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