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代理类型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案件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过程,直至款项追回或诉讼目的实现。风险代理案件,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先部分支付律师费)、完全律师风险代理(先不支付律师费)两种形式。既然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那么风险代理适用与哪些范围呢?这是我们必须要知道的。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其它有关规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为:(一)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二)有四类涉及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包括: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所谓风险代理收费,即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于案件胜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一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