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主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权利承受人,或者是合作作者协商确定的一名著作权人;申请流程是想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由其进行核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予以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