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一、计算方式
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以2010年2月10日领证为例,到2011年2月9日24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记分分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三、注意事项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自动清除;
(2)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