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或政府。国家不是法人,国家规定法人制度,但在社会保障中,国
家却直接参与了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军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特殊
主体。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大部分是通过各级政府来体现的?因此各级政府也成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主体,而各级政府的主体地位又是通过各级政府的职能
部门来体现的。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直接承担着实施各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责
任,既依法享有向企业、个人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又承担着具体运作社会保障项目的义务,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当然主体。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应当作为特定的政府或社会的事业性法人机构而依法成立,并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

企业或用人单位及乡村政权或集体经济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不仅承担着一定的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基金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诸如职业福利、集体福利的管理与实施责任,从而对社会保障有着直接的义务与权益,也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成员或劳动者或其家庭。社会保障都是面向城乡居民与劳动者,他们是社会保障的直接的义务者和受益者,既要缴纳一定的资金,承担一定的义务,又能按规定获得一定的保障收益,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上述主体,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则具有特殊主体资格。这种主体构成,正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规定着各种主体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1.国家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负有对社会保障的决策、规划和贯彻
实施、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及支付,为保障人提供服务,对保障人实施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权利。这些主体行使上述权
利,既不是一种特权,也不是什么恩赐,而是一种社会义务。

2.企事业单位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出仲裁或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权利和义务。

3.社会成员享有在碰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
来源时,可按法律规定享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以及有请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社会成员
负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一定社会保障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