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