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