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
(1)审判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一般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5)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职责为:
(1)审判工作: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
(2)监督工作: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死刑复核工作: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职责为: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2)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4)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职责为:
(1)审判除法律、法令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审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其所做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审判、裁定;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