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审判庭,不同性质的审判庭管辖案件的范围和种类也不同。在中国,《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其他需要设置的审批庭。各审判庭又庭长1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制的审批庭,另一种是独任制的审判庭。审判庭相关知识: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法律和刑事政策,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刑事犯罪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诉讼活动。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的分工最高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现在的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是由早先的民事庭和经济庭转化过来的。因此,基本上民事案件在民一庭审理,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在民事二庭审理。很多地方设立民事三庭一般都是审理房地产纠纷。因为最高院并无统一的规定,各地还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外经济案件。行政审判庭:职责权限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2、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