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如下: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