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谴、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