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期间停 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 的,予以开除。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 失的;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被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