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1)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和公勤人员。(2)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是指党的部门、司法机构、民主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全部职工。(3)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有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是指社团的专职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兼职人员。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参加失业保险。(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5)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业主具有城镇户口,并雇用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但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6)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但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